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及资产处置等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认识和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二级管理制度、定岗定责并严格执行,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确保对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依规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违法拆分采购项目。
三、规范资产使用过程监督。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资产类型(如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家具、房屋构筑物等)和使用特点,对新增资产及时办理登记建账手续,准确录入智慧资产管理平台,确保资产信息(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人、存放地点等)真实、完整、准确,实现资产“账、卡、物、码”完全相符;对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闲置、报废的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录入智慧资产管理平台调剂平台及申请报废,并上报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杜绝资产闲置浪费、私自占用、违规处置等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专员队伍建设。各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专员,务必保持工作人员岗位稳定,避免出现频繁更换等问题。如因人员变动需更换资产管理员的,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详细移交资产账目、管理资料、资产信息系统权限等,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对人员变动交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及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大业务学习与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资产管理处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