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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11 1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天津市经济、社会与学校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4.国家或天津市明确所指的其他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系、部、处等)、实验室(实验中心、基地、研究室、科等)三级管理,指定各级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为贵重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处置、开放共享等,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分级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同时,两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全面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求和安全规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贵重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等学习机会,全面提升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分为三级,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至40万元为A级设备,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B级设备,100万元(含)以上为C级设备。本办法第二条提及的2、4情形之贵重仪器设备,视整套价格或具体情况,合理归入A、B、C级设备;3情形之贵重仪器设备归入A级设备。

第七条 学校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和年度投资目标,科学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计划时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充分考虑开放共享。

第八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开放共享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2.B、C两级设备须提供天津地区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设备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设备经费应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设备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安排等。

5.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和安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和配套情况等。

6.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7.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先由申购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再参加校级论证。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贵重仪器设备的校级论证工作。对于A级设备,学校自行组织三位(含)以上校内或校外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论证;对于B级设备,学校组织五位(含)以上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来自市教委“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五分之三)进行论证;对于C级设备,学校组织五位(含)以上市教委“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在校级论证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校级论证的相关论证、审批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遵从政府采购要求,到货后及时完成安装、调试,申购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申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报告(或申报书等)、论证表(含相关论证材料)、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装箱单、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保管、归档,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设备的具体使用单位同时留存备份。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由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具体使用部门共同管理,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监督各个使用管理环节的执行,具体使用部门要自觉遵守相关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在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对每台设备要建立规范的使用技术档案并做好保存,主要内容包括:

1.随机原始资料,含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2.运行使用记录,含设备基本信息、配件明细、持证操作人员名单、操作规程、使用时间、使用机时、委托单位、委托人、测试内容、具体操作人、维护维修等。

3.定期统计设备使用情况,含承担的科研、教学、社会服务、发表论文、人才培养、社会效益等。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专项运行和维修经费,由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性能检测,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所属部门同意后持证上岗,报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在保证自身教学、科研使用的同时,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应对校内不同专业、学科、部门及校外开放,开放机时应不低于每台设备总运行机时的10%。

第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发布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网上预约、服务推介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进一步制定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和制度,促进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为优和良的部门给予适度奖励,对评定成绩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4年9月4日印发的《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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