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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

 

 

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20-12-31 08: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以满足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需求为第一要务,以保障学校中心工作有序运转为基本目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质量、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认真贯彻国家支持脱贫攻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等。

第五条 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市场调研、经费来源等采购前期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及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有关需求论证、方案设计、咨询造价、立项审批、实施方案审批、对口管理等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数字化校园、网络、信息化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及采购前的论证工作。教育技术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各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及采购前的论证工作。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数字资源采购前的论证工作。各职能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为需求部门的采购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把关、调研、论证等。

第七条 财务处、科研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批;财务处负责资金支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凡属《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执行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预算金额在20万元(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委托资产管理处通过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如项目性质特殊,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须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相关规定程序后执行。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各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应优先通过天津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平台实施。对于自行采购项目,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部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明确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比质比价,规范实施采购,做好采购相关资料的保管、保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津外大校〔2020〕5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网上商城、自行采购等。其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为小额零星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小额零星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外,均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各需求部门不得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刻意回避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采购流程分为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提出,凡涉及以下项目,均需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标准根据学校印发的《经费审批制度》而自动调整)。工程类项目由需求部门报后勤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委托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综投、共建等专项资金采购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申报手续后,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在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提交采购申请时,对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须以附件的形式上传《项目需求书》、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记录,采购预算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须先提交《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表》,论证通过后方能执行采购。采购进口设备,须先提交《进口设备申购论证表》。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需求书》、需求部门“三重一大”决策记录、加盖造价公司公章、造价员签章的《工程量清单》,市教委批复的实施方案(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提供《天津外国语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批表》)。《项目需求书》《工程量清单》中所提内容须确保没有任何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的条款。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审批程序依照采购项目资金类型,由财务处、科研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等完成采购预算审批,其中单笔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单笔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审批、审议限额根据学校印发的《经费审批制度》《议事规则》而自动调整)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将核准的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汇总梳理,形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后,组织执行采购。

第十九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包括组织专家评审环节,须有学校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求部门派出1人、相关职能部门派出1人作为采购人代表;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需求部门派出1人作为采购人代表。对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需求部门派出1人作为采购人代表。原则上,采购人代表应具备处级职务或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采购执行完成确定供应商后,需求部门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后,需求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需求部门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于两日内报天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需求部门或供应商中一方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另一方须将违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资产管理处;其违约行为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或法律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任何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采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及相关的商业机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持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对校内相关当事人、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追责;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或经过学校决策程序的项目,方可进入采购流程。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的采购项目,相关文件由资产管理处整理后,按自然年度交由档案室保管、保存。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做出调整,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法管理的采购行为按照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货物类项目采购流程图》(2020版)

      2.《工程类项目采购流程图》(2020版)

      3.《服务类项目采购流程图》(2020版)

附件【津外大校〔2020〕59号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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