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货物、服务类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被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取得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学校编制遴选工作方案;
(二)学校发布遴选公告;
(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提交遴选申请书;
(四)学校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申请报名;
(五)学校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
(六)学校对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评审遴选申请书,完成评审报告;
(七)学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完成考察报告;
(八)领导小组经过审核,确定进入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学校遴选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校园网、官方微信等媒介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发布与遴选申请报名截止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公告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工作内容与人员要求、遴选申请书提交方式与递交地点、遴选申请报名截止时间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代理的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被成功质疑,在采购文件的编写、评审、组织等方面存在不足,专业水平不够高,采购效率低下,采购流程不够严谨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遴选申请书的。
第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和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的代表共五人组成,负责对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考察,撰写评审报告和考察报告。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业绩、代理方案、报价、交通、环境状况等。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与管理。资产管理处按照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招标代理机构库所含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参考当年遴选的实际情况与未来需求而确定。当招标代理机构库所含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少于原遴选数量的1/2时,应组织新一轮遴选。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原则上,资产管理处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审计处监督此过程。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代理,并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学校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代拟和发布招标公告;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
(三)协助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协助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和评标;
(七)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八)办理中标公示、协助签订合同;
(九)协助签订项目验收报告;
(十)与学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同时,还应严格履行下列工作程序:
(一)评标程序。由学校委派的代表和天津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形成评标报告;
(二)依据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标报告,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三)与学校约定的其他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四)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代理;
(五)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施代理;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不接受学校委派的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九)接受监督检查或汇报工作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篡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成果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随时接受学校委派的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等过程的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地保存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影音)、资料和文件,并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档案管理的要求,为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和处罚。学校定期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继续留用,其他情况按下述条款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七条(一)、(二)、(三)情形之一的,立即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除名;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立即从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除名,取消其代理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