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7〕19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84号)、《市教委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的通知》(津教委财函〔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
报废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类,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
(一)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处置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一)资产处置申报单位负责对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报资产处置报告单,由申报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申报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单,并将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单,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同时提交情况说明至审计处。
(三)财务处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单,出具报废资产价值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簿等),以备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同时提交情况说明至审计处。
(四)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技术部门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召开资产处置鉴定会,对需要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或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证明、文件、规定或标准)。特殊资产应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报废处置清单明细,在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逐一提取信息、打印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
(六)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报废处置过程中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填报《关于天津外国语大学处置X X资产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进行报备、审批。
(八)履行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后,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废旧商品回收系统(APP)”上传资产报废处置信息,由中标企业对符合《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目录》中规定的商品进行回收处理。
(九)资产管理处负责将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报废销账程序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审计处按照上级政策法规要求,对资产报废处置全程进行审计。
四、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要件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审批要件: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红头、带文号、盖单位公章);
(二)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或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证明、文件、规定或标准);
(三)报废资产价值及权属证明(购货发票、记账凭证、账簿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据;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适用);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公务用车报废处置的,提交市公车办同意处置的有关审批证明;
(八)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九)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4年9月4日印发的《天津外国语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相关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2.天津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报废处置鉴定专家